传统殡葬文化出土随葬品处理

亲人陪葬玉器出土后怎么处理才能佩戴

  亲,陪葬玉器出土后,应该是到佛店处理一下才能佩戴
  你好!
  
  亲人陪葬豫剧出头后必须把它充打在进行。回造。
  
  如有疑问,请追问。

在考古挖掘中出土的人或动物的尸骸怎么处理

  我们一般的处理方法是:
  首先做记录,把上面的文物信息都记录下来,
  然后做保护,确认它不会在我们的研究或者从工地搬回去的过程中损坏,
  接着做进一步的分析研究,深入发掘其内部信息,
  再做进一步的处理,保证其安全性,
  然后再此同时做好档案记录,
  把他们放到文物库房妥善保存,并时时派人看护,确保再下一次研究需要用到的时候不会看到一堆骨头渣子~
  
  
  呵呵~这个是考古的人必须做到的常规~
  
  只要它是个有年代的东西就要这么做
  
  但是如果是近现代的话~
  那么就把它包装好然后给里面加上标签,注明是什么时候挖出来的为什么没有当作标本带回去,然后再重新找个地方埋起来,
  
  然后在工作记录上记下来这个地方的坐标,就不用担心我们的后人挖到他们的话不知道怎么处理了~
  
  不知道满意否~
  在中国基本上都是泡在甲醛里了,维护成本低
  你好!
  
  .............. 怎么对这个感兴趣。
  检查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古代人的尸体就放在博物馆珍藏,现代人就烧了。

如何处理新出土的古物

  尽量不要,最好用细刷子清理,保持干燥最好
  陶罐——保存得好可以酌情处理,太碎的……你说呢?
  但残片就自己看着办吧。

挖掘后的古墓一般怎么处理

  国家《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中:第六章,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对需要长期保存的遗迹或墓葬,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换言之,对于没有需要长期保存的遗迹或墓葬,可以不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附:文化部关于发布《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厅(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我国田野考古工作的业务、技术管理,提高科学水平,保证工作质量,现发布《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请在田野考古工作中参照试行,并把试行中的情况和意见函告我部。
  
  附件:《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古代文化遗存的重要手段。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田野考古工作进行领队负责制。领队对执行本规程负有完全责任。每个考古工作者都必须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尊重客观实际的工作作风,模范执行和积极宣传《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 考古调查与考古钻探
  
  第三条 考古调查
  
  考古调查主要指地面踏察,一般分为区域普查和专题调查。
  
  1. 调查前须拟定调查工作方案,做好资料和物质准备。
  
  2. 调查必须实地勘查,按照《田野考古调查记录表》所列项目逐一填写,或按要点另写出详尽的文字记录。
  
  3. 将调查对象的准确位置标注在地图上,对其全貌和重要的局部摄影、绘图、重要的碑刻、题记等应取拓片。捶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4. 认真采集各类标本,力求全面反映遗存内涵。
  
  5. 必要时可适当铲平断面或进行个别孔穴钻探,以了解遗存的范围及堆积情况,但不得随意乱挖。
  
  6. 对调查对象要逐一编号。调查所得的全部资料应登记、存档。
  
  7. 及时写出调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经过、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存在问题,以及对今后保护和科研工作的建议等。
  
  第四条 考古钻探
  
  考古钻探是田野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进行时应慎重,尽量减少对古代遗存的损伤。
  
  1. 探孔必须保持规整,孔穴要用纯土填实。
  
  2. 墓葬一般以探到墓口为宜。遗址的布孔不宜过密。
  
  3. 绘制探孔分布图,写出探孔记录,采集探孔遗物。
  
  4. 探明的遗迹现象要写出文字记录,内容包括:分布范围、层位、结构、年代等。测绘平、剖面图。
  
  5. 写出钻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工作经过、主要收获、初步认识、问题和建议等。
  宝云岭墓园
  6. 提倡对各种无损伤探测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三章 遗址发掘
  
  第五条 领队职责
  
  工地领队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 组织各项发掘准备工作。
  
  2. 确定发掘区、布方及编号。
  
  3. 指定探方、工作库房和其他工作的负责人。
  
  4. 协调各探方发掘进程,掌握全发掘区的地层划分。保证重要遗迹或遗迹群体的完整。对各种遗迹予以确认、编号及验收。
  
  5. 对发掘中的疑难问题组织现场讨论,并做出最后决定。
  
  6. 决定发掘工作中的其他有关技术问题。
  
  7. 写工地工作日记。主持绘制发掘区平、剖面图。
  
  8. 主持对全部发掘资料的审查、清点、保管和移交等工作。
  
  9. 写出发掘工作情况总结,并对重要遗存提出保护的建议。
  
  10.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伤事故,保障文物安全。
  
  第六条 遗址发掘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遗址发掘必须用科学的方法揭示与天堂公墓记录遗存的本来面貌。
  
  1. 遗址发掘一般采用探方(沟)法。探方(沟)一般取正方向(磁针指向)。探方面积一般为5乘以5平方米,探沟面积一般为2乘以10平方米,根据遗存的不同和需要亦可适当放大或缩小。探方的西南角为探方的坐标基点。探方的东边和北边各留宽1m的隔梁。东北角1乘以1平方米为关键柱。重要遗址应设立永久性总座标基点。
  
  2. 根据土质、土色和其他现象划分地层和遗迹单位,由晚及早,逐一揭露。必须注意遗存间的关系。
  
  3. 一个遗址的探方、遗迹要统一编号,多次发掘的遗址要避免重复编号。
  
  4. 每个探方及相邻探方平、剖面地层、遗迹现象必须吻合。
  
  5. 跨探方的遗迹单位应由领队指定一方主持处理和记录。需要打掉隔梁时,应征得领队同意。绘好剖面图后方可进行。
  
  6. 较大或较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7. 重要遗迹如需解剖时,应在仔细观察记录、绘图、照相之后进行,必要时可做模型。重要遗物应在记录、绘图、照相之后起取。
  
  8. 探方负责人必须亲自动手划分地层和处理重要遗迹、遗物,做好记录。
  
  9. 发掘工地必须整洁有序,严防不同地层或遗迹单位的遗物相混杂。发掘完毕,无特殊原因或需要,必须回填。
  
  第七条 出土遗物处理卧龙公墓
  
  1. 地层及遗迹单位的遗物应全部采集,标明单位。器物标本(指石、骨、蚌、金属、漆木器,完整或能复原的陶、瓷器,以及其他重要或特殊的遗物)需要单独包装。对难以分清归属的遗物可作参考品或归于较晚的单位。
  
  2. 器物号以探方(沟)的层次或遗迹为单位编排。如层次或遗迹的编号变动,器物号须相应更改。
  
  3. 发掘工地应设立库房,由专人负责。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入库遗物不乱、不损和安全。
  
  4. 工地难以处理的遗物要尽快邀请或送交有关专业人员处理。
  
  第八条 测定标本采集
  
  注意采集碳十四、热释光、古地磁等年代测定标本;注意采集孢子花粉等反映当时自然环境的标本。
  
  第九条 遗址资料记录。
  
  1. 探方、地层和遗迹单位等使用的符号必须统一。
  (1)地层根据叠压顺序,自上而下依次编为(1)、(2)、(3)、(4)、(5)等等。
  (2)探方和遗迹单位符号一般采用其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如:
  
  探方(沟)--T 灰炕--H 房屋--F 沟--G 灶--Z 窑--Y 路--L 墓葬--M 井--J
  
  2. 文字资料必须合乎记录要点,字迹工整。
  (1)坚持写探方发掘日记。内容包括:日期八达岭人民公墓、工作情况、重要遗迹遗物的描述与处理、疑难问题的判断与处理、器物标本的临时登记等。
  (2)探方发掘完毕,立即写出探方记录和遗迹记录,填写器物标本登记表。
  (3)探方和遗迹记录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记录本填写。一式二份。
  
  3. 绘图资料要求准确无误,图面清晰、干净,一式二份。
  (1)发掘区图包括:位置图和总平、剖面图。平、剖面图要互相吻合。总剖面图要以遗址总座标基点确定水平基线。
  (2)探方图包括:平面和四壁剖面图,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图,一般比例为1:50。剖面图要以探方座标基点确定水平基线。其他要求同发掘区图。
  (3)遗迹图包括:平、剖面(或剖视)图,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或剖视)图,一般比例为1:20。
  (4)每幅图必须注明图号、图名、磁针方向、比例、图例、绘制日期、绘图人和必要的说明。
  
  4. 摄影资料必须保证质量和数量。
  (1)发掘前要拍摄地貌全景。发掘中的各个阶段要拍摄发掘区全景。
  (2)凡遗迹和重要遗物出土情况都要摄影,有的还要拍摄特写照片。对同一对象要进行不同角度与不同感光的重复拍摄。重要的遗迹现象,须在确认摄影资料合乎要求后方继续清理。
  (3)摄影要填写登记表。
  (4)大面积的考古调查发掘,提倡拍摄或利用航空照片,拍摄电影、录相等。
  
  5. 上述资料以探方或遗迹为单位存档。
  
  第四章 墓葬发掘
京南万佛园  
  第十条 领队职责和工作基本原则
  
  墓葬发掘的领队职责和工作基本原则与遗址发掘相同。
  
  墓葬发掘要注意墓地的平面布局、墓葬与相关遗迹的联系等,并应特别注意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墓葬封土
  
  1. 墓葬封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部掘除、部分掘除或保留。
  
  2. 发掘封土前,应注意封土及其周围有关的遗存,并完成绘图、摄影、文字记录等工作。
  
  3. 发掘封土应分部进行,详细观察封土结构,注意封土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存,做好资料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圹竖穴墓的发掘
  
  1. 排列密集、关系复杂或与遗址交叠的墓葬,应采用探方法,按遗址发掘的要求,逐层清理,直至生土。
  
  2. 必须搞清墓葬的层位关系,确认墓口界限,方可下挖。要注意区分盗洞、扰洞及其遗留的物品。
  
  3. 填土应逐层发掘,注意填土的结构及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存。遗物应全部收集。
  
  4. 墓穴(包括墓道、墓室)的清理要注意脚窝、工具痕迹、二层台、壁龛、腰坑等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迹。要特别注意葬具及其他遗物的朽痕。
  
  5. 随葬品必须经摄影、绘图之后,方得移动。随葬品须逐件编号、登记,其编号必须与墓葬平、剖面图中的编号相符。复杂、易损物品的起取与保存,须遵照有关技术规定,由领队指定有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必要时邀请或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6. 人骨架应做性别、年龄及体质人类学等鉴定。保存较好的人骨架要全部取回。保存较差的,要尽量取回头骨、盆骨、肢骨和牙齿。骨骼标本要编号,加固。葬式、葬法等有重要价值的,应按原状取回。有可能出尸体的墓葬,要做好出尸体的准备工作,并请医学部门协助处理。
  
  7. 陪葬坑、车马坑等遗迹的清理原则一般同墓室。
  
  第十三条 砖室(石室、洞室)墓的发掘
  
  1. 发掘前须搞清墓葬范围及墓道(门)位置。
  
  2.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由墓道(门)进入墓室清理,否则应采用揭顶法。
  
  3. 要注意墓室的结构。壁画、画像砖(石)和题铭砖(石)等应全部编号、摹绘、捶拓、摄影,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就地保存或全部、部分取回。
  
  4. 葬具、骨架和随葬品的清理原则同土圹竖穴墓。
  
  第十四条 墓葬资料记录
  
  资料记录原则同遗址发掘的要求一致。
  
  1. 文字资料包括:墓葬发掘记录表或详细文字记录、随葬器物登记表。
  
  2. 绘图资料包括:墓地平面图、剖面图,墓葬平面图、剖面图,以及必要的结构图、局部图、分解图和透视图。分层放置的随葬品应绘分层平面图。
  
  3. 摄影资料包括:墓葬结构、葬式、随葬品及与墓葬有关的遗迹现象等。
  
  4. 上述资料以单个墓葬为单位存档。
  
  第五章 发掘资料整理与发掘报告编写
  
  第十五条 发掘资料整理
  
  1. 全面校核田野发掘的记录资料。如原始记录有误,须另纸勘误,严禁改动原始记录。
  
  2. 要尽最大努力复原器物,尤其是陶器。
  
  3. 运用地层学、类型学的方法考察全部资料,确认遗存的相对关系。
  (1)选择层位关系明确、出土器物有代表性的若干组遗迹为典型单位。
  (2)由早及晚考察器物(主要是陶器)的变化,分型定式,确定标准器。
  (3)确定的遗存的年代序列,并反复加以验证。
  
  4. 运用多学科的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遗存进行综合考察,如:碳十四年代测定、热释光年代测定、人骨(尸体)鉴定、植物动、标本鉴定、土壤植物孢粉分析、陶(瓷)器成份结构分析、金属成份、结构分析等。
  
  5. 参考有关资料,对遗存进行综合分析。
  
  6. 绘制遗迹、遗物图。编制器物卡片和各种登记表。
  
  7. 写出整理工作总结。对田野工作和资料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发掘报告编写
  
  1. 考古报告必须实是求事地、全面系统地发表资料。
  
  2. 考古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遗址(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既往工作历史;发掘工作经过情况;文化堆积(墓葬布局)与分期;遗迹与遗物;作者认识;有关专业技术报告等。
  
  3. 考古报告中文字、插图、表格、图版必须吻合,确保全部资料准确无误。
  
  4. 考古报告如短时间内不能发表,应先发表简报。多年发掘的大规模遗址、墓地,应按阶段分期整理,分期发表简报。
  
  第六章 发掘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发掘资料管理
  
  1. 文字、绘图、照片和实物等各类资料都是国家的科学档案,必须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严防损坏和遗失,任何个人无权私自保存。
  
  2. 实物资料应与登记表所列项目相符。文字、绘图、照片等资料应与档案袋、登记册所列项目相符。
  
  3. 移交和接收各类资料必须有清点交接手续,并做出必要的记录。
  
  4. 所有实物资料的处置,应在考古报告发表之后,由发掘单位提出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进行。
  
  5.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遗迹或墓葬,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文化部。各类特殊遗存的发掘可参照本规程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考古挖掘挖出的先人遗骨一般怎么处理

  1.考古发掘和陈列展览基本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考古发掘遵循特定的报批手续,除了遗址博物馆以外一般很少为了某种收藏、展示的需要而刻意发掘某类文物;同理,博物馆应该展出何种标本、如何展出都遵循自己的学科规律,很少是考古学家能够插手的(有些人类遗骸可能被医学研究机构或自然博物馆收藏,与考古学关系更远)。从国内的情况看,考古发掘出土遗存只有很少一部分(通常是文物精品)被文物类博物馆收藏并展出,更多的考古遗存没有这样的机会。
  一般来说,人体遗骸经过一段时间的地下埋藏过程,绝大部分是难以完整保存下来的,多数只见骨骼没有软组织,还有相当多数是在酸性土中或者遭到盗扰,很可能消失殆尽甚至连骨渣都没剩,从博物馆的角度看可能大多数并不具备展出的价值或者不适宜展出,而像马王堆汉墓那样的墓例是极为罕见的。
  1.考古发掘和陈列展览基本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考古发掘遵循特定的报批手续,除了遗址博物馆以外一般很少为了某种收藏、展示的需要而刻意发掘某类文物;同理,博物馆应该展出何种标本、如何展出都遵循自己的学科规律,很少是考古学家能够插手的(有些人类遗骸可能被医学研究机构或自然博物馆收藏,与考古学关系更远)。从国内的情况看,考古发掘出土遗存只有很少一部分(通常是文物精品)被文物类博物馆收藏并展出,更多的考古遗存没有这样的机会。
  一般来说,人体遗骸经过一段时间的地下埋藏过程,绝大部分是难以完整保存下来的,多数只见骨骼没有软组织,还有相当多数是在酸性土中或者遭到盗扰,很可能消失殆尽甚至连骨渣都没剩,从博物馆的角度看可能大多数并不具备展出的价值或者不适宜展出,而像马王堆汉墓那样的墓例是极为罕见的。
  2.出土遗存的保护和管理。
  考古单位对考古遗存的保存和博物馆对标本的保存类似,不同之处是多了一道现场文物保护的程序。从技术的角度有很多行业规范和标准,不同质地的文物有相应的保护技术。总的原则都是类似,如: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尽可能减少干预等等,在这一点上人类遗体没什么特殊之处。
  对出土文物的管理:法律规定考古机构在完成报告后,应及时将出土文物向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进行移交。考古发掘单位如欲将出土的部分文物留作研究标本,也应经过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考古发掘品的具体操作程序国家文物局曾于1998年制定了《考古发掘品移交办法》。
  3.关于考古工作和博物馆展览涉及的伦理道德规范。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明文规定:
  “博物馆必须确保陈列与展览中呈现的信息是有充分根据的、准确的,且恰当考虑这些信息涉及的人群或信仰。”(4.2)
  “人类遗骸和宗教圣物的展陈,必须符合专业标准,同时要考虑其原属社区、族群或宗教团体的利益与信仰。其展陈必须郑重得体,并尊重公认的情感和尊严。”(4.3)
  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或公益性服务。如果说,博物馆的某些展品或陈列形式让一些观众感到不适,请向博物馆或其上级管理机构反映意见。
  考古发掘同样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尽管国内还缺乏类似的职业准则,但是现行的文物考古工作方针还是兼顾了尊重逝者的观念,长期坚持以“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考古发掘”为主,对于主动发掘非常慎重,一般不主张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包括了很多有重要价值的古墓葬)进行发掘。在现代人类活动的广度和深度空前扩大的情况下,包括古人类遗骸在内的遗存的出土不可避免,为了减少破坏、损毁就要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而不是想有些人想象的,是考古发掘使地下的先人不得安宁——如果不发掘,这些遗骸在进入公众视野之前就会被破坏乃至消失,而且更无丝毫尊严可言。
  添加讨论
  一般是放在博物馆。

请问收藏墓地出土丝织品要怎么处理藏品才安全

  只要不接触氧气就好,最好放在真空的地方,这样它的色泽之类的就能得到完整的保存,因为墓地就是真空的,所以它们再墓地可以得到较好的保存,但一旦它们从墓地被拿出就会遭到破环,所以这也是考古上还不能解决的一个问题。早上老师刚讲了考古~
  我意思是织品要不要用药水浸泡,墓地出来的有毒吧?用什么药水?浓度怎样?
  理解,这个我不懂
  任务占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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