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区墓地规定

公墓建在居民区是不是违法?

  建墓地是否违法,所依据的主要是《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四种区域内不得建设墓地,如果该居民区在上述区域建墓地是违法的: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看看公墓里的居民会不会出来打扰到上面的居民,如果不出来的话基本就不违法把
  
  公墓建立在居民区是违法行为
  
  我国的墓地实际上有两类:一是实行公有制之后在公有土地上设置坟墓而形成的墓地;二是实行公有制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宗族墓地。从宪法层面来看,人们对于第一
  类墓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不会有疑问。有争议的是第二类墓地,即传统宗族墓地在国家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后,其所有权是否也应属
  于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建墓地,现在所依据的主要是《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四种区域内不得建设墓地,如果该居民区在上述区域附近,山上是不能建墓地的。
  
  违法的
  土地都有特定的用处
  你在应当用来居住的土地上建坟墓就
  不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对他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墓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关于国家对公墓的要求和规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策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的规范与要求的。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
  (一)取缔非法公墓。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
  (四)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二)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但各省有不同规定,主要看你是哪个省的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策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的规范与要求的。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昌平墓地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
  (一)取缔非法公墓。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海淀墓地批。
  (四)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二)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的清理整顿 公墓的管理----公墓的内部管理 公墓的管理----公墓的年检制度 公墓的规划与选址----公墓的选址及内部规划 公墓的规划与选址----公墓的宏观规划

北京通州区墓地有哪些?

  通州区惠灵山陵园管理中心为通州区民政局直属的一座骨灰公墓,位于北京东南郊,交通便利。极乐园公墓在2010年至2011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环境改造和更新,墓区环境整洁美观;该墓区现有各种不同档次的墓穴和墓碑几十种;有花岗岩、汉白玉、青白石等不同造型的墓穴、墓碑等。北京市通惠陵园位于素有小燕京之称的通州区境内。园内绿带环抱,花丛隐现,奇伟建筑点缀期间。园中的长思阁集立体安葬和雄伟的建筑于一体,庄严肃穆,是古人安息的理想选择。
  

国家对墓地的使用权多少年

  墓地分为公墓和非公墓,两者的使用权时间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公墓的使用年限以缴费年限为准,20年缴费一次,若没有继续缴费,则使用年限就是20年。依据如下:
  (1)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2、非公墓的墓地(主要是农村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
  
  
  
  扩展资料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墓地的使用规定如下:
  
  1、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
  今后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2、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
  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在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
  3、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
  有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4、 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赁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要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搜狗百科—墓地使用年限、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2012年4月4日电民政部有关负责人4日说,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有媒体报道称“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这种提法存在误区。
  据介绍,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从保护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缴费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周期。购墓者在签订墓地使用协议时,一定要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护墓费的缴纳周期、价格以及各自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另一方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
  
  根据民政部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而199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目前还没有公开文件规定墓地期满后如何收费
  所以使用权现在还是20年。20年一过就得从新缴费了
  
  依照民政部规定目前对墓地的使用权年限为50年或70年.20年为护墓费缴费年限

坟墓穴国家规定多少平米

  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处理好相邻关系就可以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都有规范与要求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一般规定为,埋葬骨灰的单人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具体可查阅所在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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